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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1995〕8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   浙江省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牢固树立保护耕地的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
  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责任人: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省级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核内容
  对市(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7项任务:
  1、在保证实现“九五”期末耕地保护面积指标的前提下,以年度耕地净减少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考核,计算公式为:年度耕地净减少数≤(年初耕地数-上级下达2000年末耕地数)÷连同当年的剩余年限。
  2、“九五”期间建设用地面积按每年建设使用耕地面积不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考核。
  3、“九五”期间垦造耕地面积按每年完成省下达的造田造地计划面积考核。
  4、土地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九五”期末“三无”(无违法用地、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乡镇占乡镇总数的70%以上,按当年保持和实现“三无”乡镇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考核;当年土地新增违法案件发案率控制在5%以内,以当年批准各类建设用地与当年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数之百分比考核;结案率控制在95%以上,以当年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数与结案数之百分比考核;没有出现10亩以上荒芜或闲置一年以上的耕地,以省、市(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实的处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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