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定点屠宰场(厂、点),要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场(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设备、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新办定点屠宰场(厂、点),根据定点原则和条件,允许多种形式兴办。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兴办屠宰点屠宰自养生猪,直供市场。对现有屠宰场(厂、点),要由商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和私自屠宰的屠宰场(厂、点),要坚决取缔。
推行定点屠宰后,国有食品企业要更好地发挥在市场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城市为中心,切实抓好配套的肉类批发、零售等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生产,搞活流通,保持肉类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三、加强畜禽检疫和肉品卫生检验工作
各级农业、商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依照条例规定由工厂负责。农业部门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亦可视情况需要向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兽医监督员。对其他屠宰场(厂、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小型屠宰场不准自宰自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和肉品。生猪及其肉品必须凭证、凭照上市买卖和运输。
要健全各级畜禽检疫和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检疫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检疫手段,严格检疫制度,不得调运、出售有病害或变质的肉品。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及畜禽交易市场检疫和农贸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的监督检查。
四、合理收费,搞好服务,严格执法
各级商业部门要努力规范肉类产品生产,提高质量,减少生猪及其产品在流通环节的费用,保持肉食市场批、零价格的平稳。
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各类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屠宰成本服务费的收取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商业厅研究制订,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县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确定的收费原则和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屠宰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
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执法部门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监督检查进行抽检时,不再另行收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检验证明已失效的应实施补检,可收取补检费用。
对于违法屠宰和经营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