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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政发〔1995〕229号 1995年12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既是促进我省畜禽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各市(地)、县政府(行署)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商业、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工作。全省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防疫检疫,要严格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
  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在1996年底前对上市生猪推行定点屠宰的管理办法。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符合国家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又要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及中、小型企业;(三)既要考虑规模经营,又要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情况相适应,场(厂、点)不宜太少,要方便群众,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屠宰场(厂、点)的设置方案,由各级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城镇规划、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提出,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以商业部门为主,组织上述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商业部门发给《屠宰许可证》,农业部门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部门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张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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