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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5年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1995年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204号 1995年10月15日)


各市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和浙政发〔1995〕143号)精神,现就我省1995年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仍由省转报国家审批,审批程序按原规定不变。
  二、地方小型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计经委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先由市(地)计委(计经委)或省级主管厅局报省计经委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500万元及其以上、1000万元及其以下项目由市(地)计委(计经委)或省级主管厅局审核,报省计经委审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计经委授权各市(地)计委(计经委)从严审批,并报省计经委备案。
  三、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控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今年下半年一般不得开工;各市(地)计委(计经委)和主管厅局应从严把关,一般不予上报。
  四、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新开工,原则上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各级计委本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注册资本金及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规定;
  3、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其中初步设计已批准,土地征用手续完备,三通一平工作完毕。
  五、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新开工,各市(地)计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原则上在每个月月底一次集中上报省计经委,省计经委每个月审批一次或转报省政府。
  六、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新开工应填写由省计经委制定的《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审批表》,总投资1000万元及其以下一式四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一式六份,报省计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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