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纳能力发展经济,严格控制污染重、耗能耗水量大的行业发展,特别是要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小印染、小电镀、小制革、小化工、小造纸等“五小”企业。要重视推动乡镇企业优化结构,加强管理,保护环境,实现二次创业。
各级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金融、价格等各项政策时,要体现防止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战略。
三、健全法制,强化环境监督与管理
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要积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压法的现象。各级政府要带头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支持和督促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执法,及时处理和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
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履行义务,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排污单位都要自觉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情况,领取排污许可证,及时交纳排污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治理。
四、增加投入,强化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多渠道、多层次地筹措资金,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求在两三年内使我省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加快资金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环境污染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保证环境保护部门所需的行政事业经费。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投入,强化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
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