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5〕197号 1995年10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坚持不懈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能
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充分认识当前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摆正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本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对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环境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要定期将本地环保工作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要结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把环境质量指标列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评选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时,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应作为一项重要条件。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制订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与措施
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时,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切实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摒弃过去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把经济持续增长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走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路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不仅要有环境保护的指标,还要包含环境保护的投资计划。其中大中型污染治理项目、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和重大环境保护示范工程项目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工程中要有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进行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时要将其配套的环保项目纳入整个投资计划,并确保实施和运行;老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要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