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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要实行治理、开发、管理、经营一体化。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和治理后的管理维护,各地要建立健全小流域和河道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管理机构可以依托现有的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建立经济实体。在治理过程中,可采取与修路、筑堤相结合,与砂石开采、挖泥制砖、造地开发、水产养殖加工、果木开发等综合经营相结合,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益,建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抓好典型,积极引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管理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我省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任务十分艰巨,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的可能,省政府将以小流域为单元选择若干个试点,各市(地)、县也要进行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凡列入省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市(地)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审查,报省水利厅会同林业厅审批。
  四、增加资金投入,实行政策扶持
  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措所需资金。为了使治理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在政策上给予以下扶持:
  (一)建立省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专项资金,实行部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第一期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各搞3~5个试点,连续3年,省里每年筹措一笔资金,其中10%作为奖励资金;30%用于扶持试点平原河道疏浚设备购置,实行有偿使用;60%用于试点小流域治理,扶持山区河道疏浚设备购置,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资金归还期为3~5年。各级政府要充分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同时在财政预算、农发资金、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绿化造林资金、城镇建设等各类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
  (二)小流域治理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土地和水面,以及“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采用承包、拍卖使用权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得收入主要应用于工程治理;也可按投劳投资入股的比例享有使用权;同时应划出一定的面积,归管理单位使用。
  (三)有砂石资源的江河,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划,结合治理和疏浚,分期分段进行砂石料开采和经营。
  (四)平原地区疏浚河道所挖取的土方,管理单位首先要用于堤防的加固加高,多余的要积极开发利用,可以用于制砖、筑路等,以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管理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对修路、建房、采伐、开矿等各种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损坏河道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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