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5〕194号 1995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水土资源,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
洪水、干旱是我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山区溪流源短流急,又是高暴雨区,加上一些地方水土流失严重,河床抬高或被侵占,行洪能力大大下降,一遇稍大洪水即造成灾害。平原河道由于多年没有认真疏浚,淤积日趋严重,致使调蓄容量减少,行洪排涝和抗旱能力下降,航运受阻。一些城市开发区设置在低洼地区甚至行洪滞洪地区,造成平原地区洪涝灾害日益加剧。山区水土流失的防治、小流域治理和平原河道疏浚已成为我省水利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力开展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刻不容缓,并且是摆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它提高到关系山区人民脱贫致富和保障平原地区经济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以疏浚为重点,实行小流域和河道综合治理
小流域和河道治理要遵循“以疏为主,疏围结合,降低水位,减少水患”的指导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疏浚为重点,坚持不懈,讲求实效,治一段成一段。治理规划要坚持治山和治水相结合,疏浚和护堤相结合,治理和管理相结合,管理和开发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等原则。要制订好分步实施计划,小流域的上游要封山育林,陡坡垦种的要逐步改为梯田或退耕还林。溪滩整治要对城镇、人口密集的村庄和保护大片农田的地段先行整治。在疏浚河道的同时,要进行河道整治清障。水利、林业、农业、交通、城建、土管、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各司其职。
三、加强预防、管理,搞好试点工作
要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执法体系,有水土保持任务的地方要建立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切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对修路、建房、采伐、陡坡垦种等各种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和损坏河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制止,坚决扭转边治理边破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