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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二)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家庭的文明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社会环境。继续抓好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制止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活动及各种侵害妇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不正当经营手段。禁止张挂、销售非艺术品类的裸体女性图片。
  (四)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妇女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开展健康、丰富的文体活动。
  (五)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
  (六)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七)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八)扶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人员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九)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政府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本《规划》由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把《规划》贯彻实施好。
  二、实施《规划》是全省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充实加强全省各级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支持妇女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妇女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因地制宜,创造必要的条件,拓宽活动经费来源,增强各级妇女组织的实力,提高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更好地推进全省妇女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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