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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三)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
  (四)积极开展妇女就业训练和转岗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各级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结合开展“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五)大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妇女的科技意识,破除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的思想观念。
  三、就业与劳动保护
  (一)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女性失业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各类女性人才的作用,依法保护她们的择业自主权。
  (三)企业在优化组合时,应考虑女职工的实际利益,妥善安排,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离职、离岗。
  (四)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农村乡镇企业,更多地吸收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五)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立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治疗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六)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坚决制止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行为。对招用未满16周岁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性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未成年工禁忌的劳动,对女性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九)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面。
  四、卫生保健
  (一)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用房、人员、设备的配备任务,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
  (二)巩固和发展基层妇幼保健网络。90%的乡级卫生院配备3~4名妇幼保健专业人员,90%的村有妇幼保健员。以农村为重点,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卫生院妇幼人员对高危妊娠筛查的能力,加强乡级卫生院产科建设,改善条件及设施,使其具备产科急救能力。到2000年,使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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