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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
 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201号 1995年10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重新组建好仲裁机构,切实解决组建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意义的认识。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仲裁制度是一个文明与法制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依照《仲裁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不仅有利于解决因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与日俱增的经济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一项能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保证《仲裁法》全面、正确地得到实施,使它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要切实按照省里的方案做好仲裁机构的重建工作。《浙江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方案》(浙政办发〔1995〕121号)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安排重新组建工作。特别是杭州、宁波、温州、绍兴4个第一批重新组建的市,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仲裁委员会,并逐步开展工作。杭州市在重新组建工作中要作示范。其他设区的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在原仲裁机构停止工作前完成重新组建工作,以保证我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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