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点企业原则上都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全部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在企业内部打破工人与干部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能上能下的企业干部聘用制,工人可以竞争干部岗位,干部可以到工人岗位工作,经组合上岗的干部均应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按国家政策规定分配安置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的各类统包统配人员以及调入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从进入之月起,由企业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其以前的工龄,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原固定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出本企业的,仍可按原来的身份给予介绍。
目前暂不具备条件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也要在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生产任务签订岗位责任书,实行合同化管理。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5、企业经过优化劳动组合后的富余人员,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可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离岗退养、厂内待业等。在厂内待业满半年以上仍未被组合的,企业有权在不超过原固定职工人数1.5%的幅度内,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可到当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待业,并参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待业救济金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支付。被辞退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的标准可参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具体规定发放。
6、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3%提取风险补偿金,计入成本,由企业统一掌握,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医疗补偿基金、待业风险补偿金等,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将部分风险补偿金发给本人;同时,取消原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的13—17%的工资性补贴,但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应与原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职工收入差距。
1、企业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办法。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要向苦、脏、累、险岗位和科技、生产、经营的关键岗位倾斜,建立或适当提高上述人员的岗位津贴,拉开收入差距。
2、企业有权建立正常考工考核升级制度。企业可视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的多少,在留有一年以上升级增资支付能力和正常奖金水平的前提下,有权安排部分职工升级,并自行确定升级条件和增资时间。今后企业在无力支付升级增资时,应停止支付。
3、改革基本工资制度,试行与职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相联系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将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八年国家规定发放的两次副食品价格补贴,纳入企业基本工资;同时,企业可从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包括历年结余)中,按月人均15-20元的增量用于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