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五单位关于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省劳动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和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是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当前,首先要认真抓好杭州机床厂等12家企业的试点工作,以取得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浙江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柴松岳任组长,张同武(省劳动厅)、章荣高(省体改办)任副组长,金德水(省计经委)、卢钦寿(省财政厅)、郑筱萸(省总工会)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试点工作,帮助试点企业制订好改革方案,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试点企业的改革方案,要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送当地体改、计经委(经委)、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省政府确定的12家试点企业外,各地还可以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 关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全省确定12个具备条件的企业(名单附后),进行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现就试点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巩固、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
1、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的用工计划,由企业决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招工应首先在当地城镇招收,如招工不足的,可以在省内其他市、县招收城镇待业青年,对从其他市、县城镇招收的并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三年以上,表现较好的生产骨干,经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将其户粮关系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在合同期内因非组织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迁回原迁出地。
3、企业在当地城镇和省内跨市、县城镇招收城镇待业青年仍然招工不足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并报省劳动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