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电价:按1975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热价格》执行。
(2)各种加价和电价:煤运加价、居民生活用电燃料补偿金、加工电加价(含超计划用电加价、峰谷加价);集资电价、小水电、小火电供电区自发自用电量销售电价及上网电量供电部门代售电价等,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详见附录一)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每年由县(市)物价局、经委、供电部门统一制订并联合发文颁布〔可采用全县(市)统一的标准或各乡(镇)不同的标准〕,同时报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备案。其中县级加工电价由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确定。各县(市)农电总站应将分类综合电价印发至各用电村并公开张贴。
三、农村电价、电费的结算
各分表用户按分表抄见电量加分摊损耗电量和相应的分类综合电价结算电费(详见附录二)。
分表用户电费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无统一电费收据时,分表用户可拒绝缴费。
四、农电维修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农村低压电网由集体建设并负责维修,所需费用(含村电工补贴)称为农电维修管理费,由供电部门按计费总表抄见电量核计,各用电户分摊,在各类电费中加收。农电维修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2~0.03元(排灌专用变压器的机埠电量每千瓦时0.01~0.02元)。个别地区确有困难,必须经市、地物价局、经委、电力局批准后,才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0.05元。
农电维修管理费暂免征营业税,免收两金。由县农电总站负责代管,分乡立帐,专款专用。农电维修管理费的使用由乡农电站编制计划,经乡政府同意,报县农电总站审查、批准实施。县农电总站每年应将乡农电维修管理费收支情况通报各乡政府。
五、农村电价、电费的管理
农村电价由县及县以上物价、供电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在电费中加收本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县农电管理总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农村管电职能,由县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区、乡农电站是县农电管理总站的派出机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乡农电站定员2~3人。每村配村电工1人(用电量大,供电范围广的村或用电户在500户以上的村可增加1人)。各级农电站具体负责农村电价的执行,并把准确执行农村电价、电费的工作纳入农电站、村电工经济责任制考核。
农村电费收支帐目,各村应按县农电总站统一印制的表式,每月上报乡农电站并上墙公布。乡农电站负责汇总各村电费收支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电总站。电费帐目应包括如下内容:县供电部门抄见总表各类电度、电费金额;各用户分表抄见电度、贴度、电费金额;总表与分表的差额电量;农电维修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