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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
 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1991〕12号 1991年10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的农村电价既高又乱,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加价和摊派现象十分普遍。农村电价管理混乱,增加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对乡(镇)农电站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三乱”,使农村电价管理工作正规化。对禁而不止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在整顿农电管理工作中,要强化法制意识,严厉查处偷窃电行为。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电力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农电管理工作。从组织上、技术措施上使农电管理工作规范化,抓好农电设备的合理布局和技术改造,大力降低电能损耗。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报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和省电力局,由三部门共同研究后予以解释或答复。

附: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对农村电价、电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电价电费的管理对象
  全省农村大电网、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所有用电乡(镇)、村及用户,均属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范围。
  农村配电变压器前后由电力部门安装的各类计量、计费表为总表,总表以下的各类电能表(包括农户照明、排灌机埠、脱粒用电、企事业单位等)属分户用表。本规定管理的电价、电费是指分表用户的电价、电费。
  二、农村电价、电费的确定
  农村电价实行分类综合电价,一年一定。电价分类按水电部1976年电热价格执行,综合电价中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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