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音像市场管理职责时,应出示稽查、检查证。在检查中,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发现有违反音像管理的有关规定时,凡隶属文化部门管理的,交由文化部门处理;隶属广播电视部门管理的,交由广播电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相互报告。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提请当地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按有关规定裁决。
(二)对下列违反音像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罚。
1、未经批准从事音像出版物经营活动和录像放映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设备。
2、出借、出租、出卖、转让、涂改、伪造各类音像管理证照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
3、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处以二万元以下或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携带非法音像制品的,一律查扣、没收。
5、非法翻录、销售音像制品的,产品一律查扣、没收;已经出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或重犯者可按其货款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对非法翻录者,除没收其库存产品外,可按翻录数量和价值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原出版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或重犯者,还可没收其设备,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6、拒绝接受检查和管理的,可给予扣留许可证、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也可由公安部门作出治安处罚。
以上警告、查扣、扣留许可证、停止许可经营项目,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部门按分工作出;对违反本条第3点的行为以及警告、查扣、没收产品及设备和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各类许可证同时吊销。凡受到扣留许可证、停业整顿以上处罚的单位,各音像制品发行(批发)单位一律停止供应音像出版物。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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