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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音像制品凡属商品性的出口,均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许可制度,向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是:文化系统的经省文化厅同意;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经省广播电视厅同意,并分别出具证明,向省经贸厅申领。海关凭省经贸厅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领取出口许可证后,出口音像制品的目录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根据中外科技、文化、广播等合作协定(议)从事资料或节目交换等非贸易性音像母带和少量产品出口,不申报出口许可证。文化系统的经省文化厅审核,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文件、合作协定(议)和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我驻外单位供内部使用的音像制品出口,可不申领出口许可证,由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和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三)由个人携带或邮寄的自用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负责审查。禁止携带和邮寄内容反动、淫秽以及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音像制品进出境。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音像出版物,允许个人在自用的原则下少量携带出境,由海关查验放行。
  六、音像资料管理
  收集、整理海外音像资料,主要是为音像出版单位、领导机关、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海外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影视、文学艺术等方面的情报资料。这类综合性资料由省音像资料馆收集保存。其他各专业单位只准保存与本专业有关的参考资料。省级以下不设保存综合性音像资料的机构。
  保存音像资料的专业单位,要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管理。不得利用各种名义播映非本专业业务的音像资料。属于内容反动、淫秽色情的音像资料,要上缴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处理。各专业单位收存的海外及国内音像资料,未经批准均不准翻录。如需翻录,文化系统的须报经省文化厅批准,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须报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未经批准翻录使用的,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卫生保健、科普等专业单位,需组织非专业人员放映专业性音像资料,凡从海外引进(包括编辑整理)的,需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国内专业单位摄制的,由市(地)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同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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