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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下列单位可从事售票放映录像业务:
  广播电视系统的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广播站及服务公司、音像发行站。
  文化系统的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音像发行站、电影公司、电影放映队、影(剧)院(场)、文艺演出团体。
  工会和共青团在建制镇以上的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活动中心,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工人俱乐部及海员、铁路等专业俱乐部。
  (二)申请开办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应有适合放映录像的固定场所,房屋结构牢固、安全,出入畅通;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有良好的放映设备和一定的技术、管理人员;符合治安、卫生管理要求。
  (三)录像放映队的设立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严格按照条件的原则,由县以上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审批,或由县以上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批。设立录像放映单位的审批程序是: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表,分别经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后,发给《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广播电视、文化部门或县以上政府指定的机构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开办单位凭上述三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其他行业的经营单位需进行公开录像放映活动的,按上述程序报批。
  录像放映队实行定点放映,一个队只准设一个点。农村录像放映队经县以上文化或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可在本乡范围内流动放映。
  (四)录像放映队不准个人承包经营。对原挂靠在单位、实行个人承包经营的录像放映队必须进行整顿,具体要求是:录像放映设备应折价归公,由双方签订协议,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鉴证;录像放映队应有两名以上专职人员,经县以上文化或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可对原放映人员实行聘用;录像放映队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录像放映队人员、设备、财务、放映业务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可内部组织录像放映,用于教育、培训和丰富文娱生活,但不得公开售票或变相售票,放映的录像制品应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五、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
  (一)我省音像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归口管理。
  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需引进外国及港台音像出版物用于出版,应具文申报。文化系统的由省文化厅审核,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由省广播电视厅审核,经省新闻出版局会签后,分别报文化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进口。海关凭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许可证对母带等予以查验放行。音像出版单位有关引进音像出版物的报告,应同时附上引进音像出版物的样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拥有版权的证明。
  资料性音像制品进出口,按《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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