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录像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主要由广播电视、文化、电影系统的单位经营,其他系统的单位不得与广播电视、文化、电影系统的单位挂靠联营,也不得承包、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其他系统的单位要开展这项业务,由广播电视部门审批。设立录像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单位的审批程序是:按照《暂行规定》的分工,分别经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或省文化厅审批,开办单位凭审批部门颁发的《音像出版物专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凡经营录像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一律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发行站进片,不准从外省或其它渠道进片。
凡我省发行、放映的录像出版物,必须具有音像出版单位和省级发行站的标签,用于放映的录像出版物还必须同时分别贴(盖)有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的“准映证(章)”。凡向社会零售、出租的录像出版物,均由省级广播电视、文化、电影音像制品发行站加盖“录像节目社会零售专用章”、“录像节目社会出租专用章”,盖有专用章的录像出版物,一律不准用来售票放映。凡具有《准映证》的录像出版物,未用于放映需改为向社会零售、出租的,必须改盖上述专用章后方能上市。
(三)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仅限于县以上五交化公司、百货公司、供销合作社、新华书店、广播电视服务公司(部)和文化系统所属的国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设立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审批程序是:按照《暂行规定》的分工,报经县以上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同意,经省广播电视厅或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其中一级批发单位还须由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开办单位凭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批发业务。县级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只准从本省音像出版单位和上一级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货并向零售单位批发,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开展批发业务。
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主要由上述六大系统所属的单位经营,需开展录音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批。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我省从事音像出版物发行(批发)及零售、出租业务。确实需要在本省从事上述音像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应凭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音像主管部门证明,由省新闻出版局从严审批。
四、录像放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