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1〕139号 1991年8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浙政〔1989〕29号)公布实施后,基本理顺了我省音像管理体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我省音像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随着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的深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理顺音像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的宏观管理。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音像管理分工与职责
  省新闻出版局是归口管理全省音像出版、复录加工、发行以及音像市场的职能部门。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按照《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音像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财税、海关、卫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音像市场。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协助管理音像市场。
  二、音像出版、复录加工管理
  (一)音像制品是指录有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图像,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唱片、音带、像带和视盘(含卡拉OK视盘、唱盘)。
  任何音像制品的出版,必须由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承办,其中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用于出版的电视剧必须是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剧目。音像出版物的审核工作和非法音像制品的鉴定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负责;全省音像出版物的预审制度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鉴定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音像出版单位对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出版物享有版权,未经原音像出版单位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录复制。音像制品的版权合同,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经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同意,由省版权局审核报国家版权局统一审核登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