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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集体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2、继续鼓励乡镇企业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各种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已经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
  四、强化乡镇企业自我积累
  13、乡镇企业税前上交的农业发展基金和社会性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县以上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内。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必须确保至少有60%留作生产发展基金,上交乡村的最多不得超过20%。
  14、职工分配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坚持人均年收入增长率低于人均创利税增长率的原则,厂长等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要坚持适当的原则,一般不要超过两倍。为防止超分配,要提倡平时的月工资收入先预付70%左右,其余部分到年终审计结算后再兑现的办法。当年经济效益比较好,职工收入按承包合同兑现增得过多的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做到以丰补歉。有条件的企业,经财税部门同意,可实行工效挂钩(即工资与税收、提留、利润挂钩)的分配办法,其职工工资可按实列支,同时不再实行计税工资。
  15、继续推行以厂长为代表的集体承包,建立和完善由效益指标、后劲指标、管理指标三部分组成的承包考核体系,把企业自有资产增值作为增加企业后劲的重要考核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紧密挂钩,促使企业分配合理化。乡村集体企业原则上不搞“一脚踢”承包。
  16、乡镇企业按照规定征收的奖金税,由县财税部门返还给乡(镇),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7、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流动资金的自有率。乡镇企业每年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充实流动资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可按银行基准利率逐月提取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在营业外列支。
  18、国家给乡镇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除弥补亏损、归还技措贷款以外,全部转入国家扶持基金,不并计利润,不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五、鼓励乡镇企业增加出口创汇
  19、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在支持出口创汇和“三资企业”的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农业银行、信用社对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在项目贷款、技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上优先安排,在自有流动资金比例要求上适当给予照顾。
  20、乡镇企业产品在完成本省口岸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多口岸出口,外贸部门要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同时,要按照“谁出口,谁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各级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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