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认真、坚决地落实浙政〔1990〕10号文件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县以上批准立项、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和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的设备贷款,在还贷时,按规定权限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7、简化乡镇企业技改项目的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用汇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市)经委(计经委)或省乡镇企业局审批;地(市)经委(计经委)也可根据情况授权县经委(计经委)审批。农行贷款的审批权限相应下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报省农行审批的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凡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设备贷款由县农行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贷款由地(市)农行审批。有关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8、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省级新产品(包括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新产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减免税起始时间,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证明,经当地财税部门核准。
9、鼓励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1)国家统一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变,户粮关系、档案工资、职称评定可在县乡镇企业局或科技服务机构,其工资、奖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在乡镇企业连续工作八年以上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其农业户口的配偶或子女可解决一个“农转非”。(2)具有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上的乡镇企业科技人员,凡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星火成果一、二等奖或发明奖的项目主持者,其本人或子女可解决一个“农转非”;年实现利税连续三年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可一次性给予一至二名“农转非”指标,用于贡献突出的企业科技人员本人或其子女的“农转非”。(3)乡镇企业自己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户粮关系,采取城镇落户、口粮自理、平议差价由企业补贴的办法,在厂有效、离厂无效。
三、鼓励企业优化组合加强联合
10、鼓励企业兼并。兼并企业缴纳所得税,可按冲减被兼并企业未弥补的亏损后的利润额计缴,但连续冲减不得超过三年;兼并企业归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有困难的,银行给予延期还贷付息、不加息,并适当减收被兼并企业挂帐计息中上浮和加收的利息,税务部门可按管理权限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银行、信用社对兼并企业要适当增加生产急需贷款;被兼并企业贷款债务转移后,贷款归兼并企业使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的重新评估,并由财税部门核准,按评估后的价值入帐。
11、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集团。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包括星火产业集团),优化经济结构,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可享受省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