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集体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政〔1991〕18号 1991年9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发展乡镇企业的指导思想必须来一个大的转变。今后十年,浙江乡镇企业的发展不能再靠铺新摊子、走“外延”的路子,而应该从“大发展”转到“大提高”,从量的扩展转到质的提高,在提高中求发展。为此,在保持现行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对扶持乡镇集体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再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倾斜扶持
1、由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省级以上星火示范企业,其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部分,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企业和产品以外,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年实现利税超过200万元,或外贸收购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经县财税部门批准,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12%。
3、重点骨干企业可在县农行营业部开户。农行、信用社发放的乡镇企业贷款,优先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其中,对国二级以上企业贷款,执行期限利率;对特一级信用企业贷款,农行执行法定利率,不向上浮动,信用社的利率也要少上浮或不上浮。
4、列入省核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乡镇企业,可享受浙政〔1991〕1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推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5.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和加强以企业自筹、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星火发展基金相结合的乡镇企业科技投入体系。(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以上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列入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机械、电子、化工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开发费用的比例,从1%提高到2%,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要保证用于技术开发。(2)银行适当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合理调整信贷结构,逐步提高乡镇企业技改设备和星火计划项目的贷款比重。各地收回的乡镇企业设备贷款,继续留给当地用于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3)省、地(市)、县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