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的专业业务人员。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
符合以上安全条件,经公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许可证》,方可申领《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管理
省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管理领导小组,建议市(地)、县(市)设置相应的机构。省发证管理领导小组由商业厅、计经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油化学工业厅、医药管理局、物资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发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现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户)的发证管理工作。
现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户)的统一发证工作结束后,发证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医药、物资、化工、供销行业归口的批发企业,分别由该行业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业部门进行初审;不属上述四个行业归口的批发企业,以及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的,分别报经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审定后,由省商业厅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零售企业(户)的《经营许可证》,由市(地)、县(市)有关部门参照前项规定程序初审,由省商业厅委托市(地)、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审定代发。
(三)属于专营、专卖、计划管理及统一经营等重要化学危险物品,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允许经营证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必备凭证。持证经营企业(户)购进、销售、调入、调出化学危险物品,除国家计划分配者外,必须凭对方的《经营许可证》进行。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一)销售化学危险物品给使用单位的:凡属国家计划分配的,按计划供应;凡属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按合同供应;凡属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凭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及有效期限等内容的证明供应。
销售化学危险物品给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要的,一次供应的最高限量,金属容器包装的油漆为3.7升,农民自用的农药乳剂为2000克,低含量粉剂为3000克,其它化学危险物品为500克(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石油制品按专业规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