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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一)准备阶段。从一九九一年一月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2、召开全省第三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电话会议,总结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部署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宣传教育网络。
  4、订购全国普法统编教材,编写适合我省情况的辅导材料。法律、法规的辅导材料由省普法教育办公室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头编写。各地要做好订购发行工作。
  5、分级、分系统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和师资。培训骨干、师资的教员,可从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政法院校、干校中聘请。
  6、各级和各行各业都要抓好基层单位的法制教育试点,积极探索总结不同类型单位深化法制教育,进行依法治理的经验。
  (二)实施阶段。从一九九一年六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按照本规划和各自具体规划的要求,从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期分批实施。具体步骤是:
  1、从一九九一年下半年开始,组织乡(镇)以上干部特别是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两本书,到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完成。
  2、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规定需要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任务。
  3、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基本完成乡(镇)干部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规定需要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任务。
  4、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大体每年三分之一,分批完成工人、城镇居民、农民、渔民及个体工商户规定需要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任务。
  在实施具体步骤时,一般可先学全民必须共同学习的法律、法规,再学专业性法律、法规,也可以穿插进行。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各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实施。选学的法律、法规,各地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安排,防止内容过多,影响学习质量。
  (三)考核验收阶段。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考核验收采取先自查,再由上一级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考核验收的方法进行。各市地、各系统一般应在一九九五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对下属单位的考核验收。省普法教育联席会议于第二季度对各市地、各系统进行考核验收,以迎接下半年全国普法主管机关对我省的考核验收。
  对各级干部的考核标准是:(1)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考试成绩及格;(2)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管理本职工作,坚持依法办事;(3)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宪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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