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内容和要求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民、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者;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
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学习
宪法。普及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义务教育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
国旗法,
国徽法,
婚姻法,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实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地方法规。
(二)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具体学习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省的要求,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确定。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各个时期依法治理的需要,组织公民选学企业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森林法、
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试行)、
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
文物保护法、
著作权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水法》办法、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等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