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省委〔1991〕12号 1991年6月17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发〔1990〕20号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省普法教育联席会议制定了《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省委、省政府同意这个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也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动员、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党中央提出的任务,为加强我省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的政治稳定、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为顺利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 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的我省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艰苦细致的工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通过以
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