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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1〕12号 1991年5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粮食包干期已经结束。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粮食购销政策方面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为了保持粮食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省对市、县继续按国务院规定实行包干,指标基本稳定。原定非农业销售每年递增1.5%的规定,我省继续予以保留。为了严肃政策,对前一包干期的指标要进行认真结算。在新包干期内,有关粮食购销的重大政策,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购销调存的指标结算,按包干计划办理。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市、县支配,主要用于丰歉调剂;少购多销的粮食由市、县购议价粮补足,差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因加工折差等损耗的粮食,仍由省同各市、县各半承担和以副产品串换粮食抵补。
  二、稳定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为了加强粮食计划管理,保证平价粮食供应,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0年度秋粮收购开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度省对市、县的粮食定购包干结算基数,按一九九0年度的指标不变。市、县内乡村之间、农户之间因土地人口变化或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可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县在定购总量内适当调整。各级政府应在每年春耕生产前,把粮食定购任务逐级落实到农户。为了缓解粳、籼品种矛盾,各地要因地制宜安排分季定购任务,组织好分季入库。
  国家粮食定购继续实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政策。省内挂钩的标准仍按一九九0年度的规定不变。在粮食定购价格未调整前,定购任务内的小麦、玉米、晚籼、杂交、晚粳、晚糯谷,仍按现行规定分别给予收购价外补贴和优惠补助金。对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好的乡,仍由粮食部门按每50公斤粮食支付一角钱的奖励,对“四好”服务优胜单位的鼓励政策继续执行。
  三、逐步压缩平价粮食销售。近几年来,我省平价粮食销售已陆续作过一些压缩,但是收支逆差仍然较大,财政负担过重。今后两年内,除城镇居民定量口粮、军粮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销口粮仍按平价供应外,其它用粮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压缩。扶持基地生猪和禽蛋生产供应平价饲料政策,按最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对灾区群众的生活用粮,要妥善安排,保证不出问题。安排时要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把军、烈属、五保户、无自救能力的“双缺户”,作为安排的重点;对有一定经济收入或自救能力较强的缺粮户,尽可能安排议价粮;对有偿还能力的缺粮户,还可安排借销粮。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
  四、严肃粮食调拨计划。省对市、县继续实行按粮食收支差额调拨。调出地区要按计划均衡发运,调入地区必须按计划及时接收。因调出方原因完不成计划的,调出方要负担仓储轮空费;因调入方原因未能按季度计划接收的,调入方要负担相应的保管费和贷款利息,年终仍不能按计划接收的粮食,相应扣减调入包干基数。调入方因此而出现的缺口,自行购买议价粮补足,不得挖用国家平价粮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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