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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1〕11号 1991年5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统一着装的问题十分突出,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据调查,目前我省统一着装的部门和单位有22个,共计43种着装,其中违反国务院规定的约占50%。同时,制作服装的标准越来越高,不少单位的制装费全部由公家负担,加重了各级财政的压力。有的部门和单位的着装人员不注意风纪,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整顿。
  省政府认为,擅自统一着装,助长了不正之风,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地加以制止和纠正。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九月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着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应严肃执行国务院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列表附后)控制统一着装。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的(含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行文批准的着装),都应纠正。已经发放的服装可不再收回,但标志、符号一律取消,统一收缴、封存;正在制作的,立即停止制作;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8〕50号)下发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统一着装的部门和单位,凡未按规定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擅自提高面料质量或增加品种的,其超过标准部分,由着装人员个人负担30—60%。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以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的,已发的服装应按制装的实际费用向着装人员收取30—60%的折价款(含发放时已向个人收取的部分)。以上所收工料费和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三、本通知下发后再发生擅自统一着装、扩大着装范围或提高制装、供应标准的,要从严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制装费用全部由着装人员自理,不得用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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