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
(浙政〔1991〕9号 1991年4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提高城镇居民定量粮油销售价格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办发〔1991〕23号)以及
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财综字第4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对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价的范围
1、按现行统销价格供应的城镇居民口粮、口油和军供粮油;
2、按现行统销价或1985年定购价供应的常年基地专业菜农和专业盐民的口粮;
3、按现行统销价或统购价供应的奶牛饲料粮、换蛋饲料粮和种禽、种畜饲料粮;
4、其它现行供应价低于调整后统销价的粮、油。
以上均按调整后的统销价供应。原省定按优惠价供应的居民(含驻浙部队、武警部队)补助食油和行业用油改按购销同价加费用供应。
按现行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农村定销口粮、口油和按定购价供应的省基地猪饲料粮,其供应价格维持不变。
二、粮油统销价格的安排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下达的粮油统销价格调整方案,全省平均每50公斤标准面粉的统销价由17元提到27元,提高10元;标二早籼米由13.72元提到25元,提高11.28元;标二晚粳米由15.72元提到29元,提高13.28元;二级菜油由76.11元提到208元,提高131.89元。其它等级的上述品种和省管品种的统销价格相应调整,并实行全省一价。具体价格见附表。
早粳、早糯、免洗米等零星产品的统销价格,由各地按照省原定的品种价格差率计算确定;各地管理品种的统销价格,按照原来相关的差率自行计算调整,报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备案。
上述粮油价格,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调整
三、凭粮票供应的粮油制品的价格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