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省经贸厅是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按国家规定,对一类出口商品(其中我省有大米、大豆、豆粕豆饼、茶叶、棉花、抽纱、珍珠、钨砂及仲钨酸铵,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十四种),由国家指定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对二类出口商品由省各专业外贸公司经营;对三类出口商品,实行按专业或产品类别分工,由经过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为了有利于统一对外,维护经营秩序,稳定外销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对我省出口的绍兴酒、虾仁、梭子蟹等名、特重点商品,由省经贸厅指定的公司经营。
  七、努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要积极提倡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技贸结合,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加快传统产品生产行业的技术改造,注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增加适销品种,改进商品包装,提高质量档次。出口商品的生产要坚持择优定点,各地、各部门对不具备质量保证体系的生产厂家不得安排出口商品生产。生产、商业、外贸、商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原料收购、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各道环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健全检验制度,做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出口商品,工厂不生产,商检部门不验放,外贸部门不收购。
  工贸双方都必须把控制出口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生产企业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物耗,开展技术革新等活动,降低出口商品生产成本;外贸企业要挖掘潜力,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并积极开拓市场,力争对外卖好价。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出口商品收购价格追逐汇率上升。
  八、继续执行和完善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
  国家现行的各项出口奖励和对外贸企业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和措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继续执行。
  省内现行的市县长出口奖励基金、省级外贸企业工资福利与出口创汇挂钩等鼓励出口政策,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地方以进养出周转外汇、配套人民币的管理办法不变,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关实施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