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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改进外汇分成办法,搞活外汇调剂
  对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计划(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内出口收汇实行全额分成,外汇额度的分成比例是:
  (1)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另行公布)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省政府5%,出口企业留成65%。上缴省政府的外汇额度,主要用于支持机电产品的出口。
  (2)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外贸出口企业留成40%;上缴地方政府10%,其中5%由省政府集中实行有偿使用,其人民币价差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计划内出口退税;还有5%,按原留成比例套算,上缴省政府3%(含粮食进口用汇),省经贸厅0.2%,市县政府1.8%。
  (3)凡每一美元出口换汇成本在六元以上的高亏商品,出口供货企业的10%外汇有偿收入,归外贸出口企业用于补偿出口亏损。
  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收汇按月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厅会同省计经委、外管局制订下达。
  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要按国家规定切实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做好跟踪结汇工作。在加强外汇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办好外汇调剂市场。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在完成上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外汇额度计划任务进度后,允许其将多余的留成外汇额度进入调剂市场,横向流通,跨省调剂。外汇调剂中心要积极牵线搭桥、主动服务。
  四、改进出口产品退税办法
  按国务院规定,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一九九一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内出口产品的退税,暂由中央负担90%,地方负担10%;从一九九二年起,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为支持生产,促进出口,决定一九九一年计划内出口产品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计划外出口产品不予退税,其收汇也全部留给外贸出口企业,由外贸出口企业自行运筹消化。
  五、实行外贸企业盈亏调剂,搞好综合运筹
  为确保国家外贸承包任务的完成和出口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发〔1990〕70号文件关于“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应对企业盈利或亏损,相互调剂,综合运筹”的精神,决定对省丝绸公司的出口盈利实行适当的定额调剂,计划内每创汇一美元,缴省人民币四角;对地方承包的省属其他外贸公司年终实现的盈利,缴省30%。以上运筹基金由省经贸厅、财政厅集中掌握,综合运筹,用于补助承担国家出口计划而目前自负盈亏尚确有困难的省属外贸公司。
  六、加强协调管理,联合统一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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