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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1〕7号 1991年3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外贸体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建立外贸自负盈亏机制
  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促进对外贸易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决策。但由于目前外贸每美元出口换汇实际成本高于汇率,计划内出口产品退税要地方负担一部分,计划外退税全部由地方负担,银行对新发生亏损的外贸企业将不予贷款,因此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各地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出口企业,顾全大局,同心协力,知难而进,想方设法,确保今年外贸出口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各类外贸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建立并完善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二、继续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决定把国家下达给省政府的一九九一年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三项承包任务,分解下达到省级外贸(工贸)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和有自营出口任务的市(地)本级、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以上单位向省政府承包。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三项承包任务,由所在市县政府下达。各项承包指标均是指令性计划,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由省经贸厅负责督促检查。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外贸承包指标和出口计划,省计经委、经贸厅负责把相应的出口商品供货任务下达到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计划程序分解落实到生产部门、企业及其他供货单位,并由外贸出口企业与出口供货企业签订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市县政府负责督促其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对市县外贸企业继续实行财务承包责任制,各项承包指标由省经贸厅、财政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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