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税收征管,调节社会分配
目前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致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各地政府和税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建立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力求做到税收公平合理和切合实际。要对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进行税法教育,增强纳税意识,主动依法交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照章纳税,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和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浙江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建帐建证,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便于税务部门检查和如实征税。对帐证不健全、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报公议,税务部门要核定合理的征税定额,以堵塞漏洞,改变目前实际税负普遍过低的状况。
对非法经营,偷逃税收,严重阻碍和干扰税收征管工作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贿赂干部者要严肃查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负担和公共生产设施费用。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集体企业社会性开支的比例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实际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收取标准。同时,要认真清理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四、认真清理核定经济性质不明确的企业
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中,我省各地出现了一些名为集体或合作经营,但又没有按集体或合作经营的制度实行分配和管理的企业。这类企业有其特定的产生条件,也曾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经济性质不明确,内部管理不规范,给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管理带来困难,特别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完善,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某些不良后果,需要认真清理整顿,按照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对这类企业的清理核定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省政府浙政〔1989〕38号文件精神进行。凡符合文件规定的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条件的,应严格按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目前尚不够条件的,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积极引导,按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求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尽快走上轨道。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承认其集体或合作经营的性质。对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个人合伙的,应按其实际经济性质重新登记注册,取消其原来享受的集体或合作经营企业待遇,但应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对不该享受的减免税款等,应由税务部门查明情况,予以处理。对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必须在重新登记前,由有关部门监督,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