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经济条件差别较大。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平原与山区的经济状况,不同地区的个体和私营经济比重都不尽相同。为了有针对性地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城市要更多地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小商品生产经营方面拾遗补缺的作用。农村和小城镇在鼓励发展个体和私营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小商品生产经营,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要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安排劳动就业出发,鼓励开拓新的生产门路。要采取适当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吸引更多个体和私营经营者从事那些赢利少、工作辛苦而方便群众生活的行业。要进一步搞活流通,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小商品和一些农副产品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业务,但不准批发专营专卖、统一经营以及国家规定的重要商品。
  经济比较发达、乡村集体企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要坚持在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前提下,继续适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这些地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按照治理整顿的要求,加强行业管理,注意适当分流,避免同行过度竞争。新开办个体、私营工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严格把关,凡属于重复布点,或利用淘汰技术和设备,或有害环境保护的,应予限制。对原来在全民、集体企业工作的少数人利用全民、集体的技术、供销渠道,化公为私,跳槽开办雷同的个体、私营工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全民、集体企业的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问题。在这些地区,申请开办个体、私营工业,必须先经过当地乡镇政府审定,其中对批发商业,除放开经营的日用小商品、部分农副产品外,其余的要严格控制,重要工业品的批发商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执照前,要征得市、县商品归口主管行政部门同意。
  个体、私营经济占有一定比重的地区,既要致力于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适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完善和加强管理,逐步使之规范化。对从事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的,应予扶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要通过政策导向,促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其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自愿的原则,逐步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的方向发展。
  老、少、边、穷地区,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并正确地加以引导和管理,发挥其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兴办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