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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委及省委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1日)停止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委〔1991〕6号 1991年2月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政策,我省的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力,补充了国营、集体经济的某些不足,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社会收入和财政收入,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但同时必须看到,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引导管理没有跟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发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存在着违法经营、牟取暴利、偷税漏税、挥霍浪费等不法行为和不良现象;部分地区有些全民、集体企业的少数人员,跳槽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影响和冲击了公有制经济,等等。我们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稳定政策的前提下,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精神,从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入手,及时解决发展和管理上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使个体、私营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长期政策。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切忌片面性。我们既要认识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地发展,而不是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搞经济“私有化”;又要认识到,这一方针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必须长期坚持,决不能把它当作权宜之计,切不可一遇到问题,就回到过去搞单一所有制结构的老路上去。
  根据党和国家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和对私营经济实行“允许存在,适当发展,兴利抑弊,加强引导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当前对个体、私营经济,一方面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其它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它们加强管理和引导,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既要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又要鼓励先富起来的帮助未富起来的,走共同富裕之路。加强管理和引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从有利于稳定经济、稳定人心出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稳定中加强管理,完善政策,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实行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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