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用公款建私房的,所借公款要限期归还,并要按建设银行建房贷款利率付息。无法退还的,应将房屋作价抵偿。
4、凡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建私房的,要按期归还本息;利用职权压息或无息贷款的,要补足利息。
七、关于施工劳力,运输工具、建筑器具问题
1、利用职权或通过其它不正当途径,由施工单位无偿或低价为自己造私房的,一律限期补足建筑施工费用。
2、利用职权或通过其它不正当途径,无偿或低价使用公家运输工具或建筑器具的,按规定收费标准补交费用。
八、关于房屋出租、出售问题
1、凡违法违章建私房出租的,其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2、在同一城镇,建了私房,又占住公房并出租所建私房的,要限期退出公房,其租金由城建部门予以没收。
3、违法建私房后加价出售或转手倒卖房屋,从中牟取暴利的,非法所得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4、党政干部在城镇临街、闹市处(城镇和地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建私房,并将所建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租给他人作营业用房的,其租金由城建部门予以没收;房屋由当地政府征收后作价处理。
九、关于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问题
1、党政干部建私房,在获取土地、资金、建材,以及在施工、运输和房屋使用等方面有贪污受贿、严重以权谋私和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由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
2、党政干部建私房,在获取土地、资金、建材,以及在施工、运输和房屋使用等方面违反纪律的,由执纪机关处理;量纪标准由执纪机关另行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党政干部在建私房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又对抗清查,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掩盖错误,拒不退赔的,要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检查,积极彻底退赔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4、在审批党政干部建私房中,主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的,从严处理。
十、其它
1、对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问题的处理,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的执法、执纪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进行处理,职责不很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执行;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的党政干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认真落实有关处理决定。如按职责分工,该执行的不执行,该配合的不配合,要以失职渎职论处。
2、经过清理,党政干部按规定应退应补的款额或应交的罚款,一律要限定交款期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逾期不交的,要按规定增收滞纳金。交还不了的,应变卖所建房屋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