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政〔1989〕40号 1989年12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城乡建设规划,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现依据国家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对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的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建房用地问题
凡党政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少批多建、买卖土地、变相买卖土地、非法转让等),非法占地建私房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按照省人大法工委《关于党政干部在城镇违法占地建房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浙人大法复〔1989〕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136号),省土管局《关于执行土地管理法规中的几个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浙土〔法〕字〔1989〕45号)办理。
二、关于超建筑面积问题
党政干部在城镇建私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浙人大法复〔1989〕67号文件第三、四、五条和浙政办发〔1989〕136号文件第三、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违反规划问题
1、党政干部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私房,凡未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符合城建规划要求,影响交通、消防、泄洪、市容的,应予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建房者承担;如经过有关部门同意,但不符合城建规划,需要拆除的,应予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单位和建房者根据责任大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