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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十、承办部门承办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或承办件数少而办理质量较好的,在办理完毕后,即写出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一、省政府办公厅是处理建议、提案的总归口部门,其职责除了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应承担:
  (一)及时召开交办会议,向有关承办部门准确分转人大、政协交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
  (二)参加并组织承办部门,在人代大会和政协委员全体会议期间,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分类登记工作或当场处理答复。
  (三)督促、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
  (四)协助、配合承办部门对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综合性调查研究,或由领导出面采取专访、约见、座谈等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进行民主协商,提出处理方案,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五)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六)总结、评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走访代表、委员,征求对承办部门的意见。
  十二、本规则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办文格式


                 浙政办提〔1991〕  号

  对省 届人大 次会议杭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一九九一年  月  日

 抄报:
 抄送:
 联系单位:               电话:
  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写明“地区”编号。如杭州,即写杭某  号;议案改作建议的答复只写议案编号。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征询意见表格式

                 浙政办提〔1991〕 号

  对省政协 届第 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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