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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通知(199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通知
 (浙政发〔1991〕60号 1991年4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颁发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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