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6日)废止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10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办理招用手续。
对跨县(市)招用的临时工,公安部门凭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的证明,准予按照合用期限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统一审批,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使用期限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由企业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工作)上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要求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使用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纪律;
(五)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劳动保护;
(七)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