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销售部门(商店),由各级控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有利于控制、又方便购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专控商品的品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品目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级控办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控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挂靠在同级财政部门)。
省控办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全省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市(地)、县(市、区)控办,对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的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中央和省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控购工作,受所在地区控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级控办的任务和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控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定期检查分析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汇总报送各种控购报表。
(三)在核定的专控商品指标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原则,审批或转报下属单位申报购买专控商品。
(四)检查本辖区内社会集团执行控购指标、建立辅助帐和遵守控购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调阅购买专控商品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帐簿,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凭证进行影印、复制。
(五)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并要求其当面作出回答或写出书面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六)负责受理有关控购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违控处理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七)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控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完善措施和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总结推广控购工作的先进经验,向本级人民政府推荐表彰控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统计、工商、审计、监察、劳动、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各级控办共同做好控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