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5日)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1991年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机关、团体、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集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等)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出,均属控购管理的范围,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第四条 县、县以上的社会集团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企业,每年的控制指标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根据国家分配的控制指标核定下达。
小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计划,由省控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得擅自突破控制指标。
第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的具体划分,按全国控办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集团需要购买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首先报请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同时按《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购单位和负责人签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控购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并领取控办核发的《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后,才能购买。
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不正当的单位,各级控办不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控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需要集体研究或请示领导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在定点销售部门(商店)购买;销售部门(商店),必须凭《准购证》销售;银行必须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和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办理支付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