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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
 (1990年10月1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省档案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综合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包括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下同)。
  第三条 档案馆是地方或部门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四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分管范围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档案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馆发展计划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分管范围接收和征集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科学地管理档案;
  (三)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四)编辑与公布、出版档案材料,开展研究工作;
  (五)参与编修史、志以及有关的社会文化活动。
  第六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学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和解决发展档案馆事业中的问题。各级综合档案馆的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预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档案馆的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章 档案馆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八条 全省档案馆的具体设置,由省档案局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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