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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业务
  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分配市场资源,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管理费及各种报酬,不得为事务所指定客户,干预事务所执业,原挂靠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到事务所兼职。
  三、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期限
  凡须进行脱钩改制工作的事务所,应于1999年6月30日前上报体制改革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改制工作。省直事务所要求于1999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事务所,一律予以注销。
  (二)组织领导
  各市应成立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各挂靠单位和事务所成立工作小组,负责脱钩改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办公室,协调处理全省工作。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第一,挂靠单位和事务所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制订脱钩改制方案,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发现脱钩改制方案不合理的,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事务所和其挂靠单位,重新制订方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三,挂靠单位和事务所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组织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界定证明。
  第四,事务所和挂靠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产权界定证明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资产处置、从业人员安置、期后法律责任、业务档案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
  第五,协议改制后继续在事务所从业的职龄内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
  第六,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产生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主任会计师。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产生的具体方式、办法由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商定。脱钩初始,主任会计师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确定,也可民主选举。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规定产生或更换主任会计师。
  第七,改制事务所的设立申报。事务所应向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文件:改制设立事务所申请报告及原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资产清查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确认证明;事务所与原挂靠单位对资产、从业人员、期后法律责任、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处理协议;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关人事代理、档案转移等证明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主要有:事务所章程(草案),发起人(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的简历、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册,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或发起人(合伙人)协议书,主任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出资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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