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
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归属,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事务所结余的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事务所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挂靠单位。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应付工资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本着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和队伍稳定的原则,主要用于全体职工的福利、补充保险和安置下岗员工,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的事务所的全体员工协商确定。
事务所上交给挂靠单位的净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组织形式和名称
事务所同原挂靠单位脱钩后,应建立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为组织形式的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指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务所。申请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应具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执业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有限责任事务所是指由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的事务所;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必须有5名以上发起人,10名以上职龄内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事务所的发起人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执业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年龄在规定的职龄以内。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中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职龄按下述原则掌握:事务所从业人员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具有高级财会(审计)专业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超过65岁、70岁以下需担任发起人的,须报经财政部特批;超过70岁取消执业资格,并不再担任发起人、出资人。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注册会计师(或具有其他类似执业资格的人员)为主体,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资。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党政机关、行业及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具体名称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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