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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脱钩改制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不再具有隶属关系,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
  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同时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商定。其从业人员党团、工会关系,凡人才交流中心具有相关职能的,可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没有相关职能的,交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事务所员工的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手续,由事务所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转报有关部门办理。
  脱钩改制基准日前事务所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除外)中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如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脱钩改制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费用从原事务所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已经在事务所办理离退休的,由挂靠单位妥善安排。符合离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原则上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具体安置办法由挂靠单位和事务所根据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办理。
  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或由挂靠单位妥善处理。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继续由原单位保管,事务所按国家聘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财务
  脱钩后,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特点,进行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工作。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挂靠单位应组成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清查事务所截止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资产清查结果须报经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界定证明。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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