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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 苏政办发〔1999〕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

  为贯彻国家统一部署,改革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现行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新体制,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财协字〔1999〕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现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务所同原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真正成为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增强执业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推动事务所健康发展,实现事务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及其从业人员的年轻化、专业化,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监督体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和改善会计市场与执业环境;要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二、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内容
  凡在江苏境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事务所、基建审计事务所、苏瑞会计师事务所等),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和直接批准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以外,与挂靠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方面彻底脱钩,改制建立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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