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条款”已被: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公共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