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基本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县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群众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并健全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市县和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保障。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5%。
各级财政要切实增加对优抚工作的投入。对优抚资金和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后增加的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保证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优抚工作改革力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优待金在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的基础上,要开辟新的统筹渠道,实现优待金社会共同负担。各市在近期要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以县为单位的优待金社会统筹,使一个县范围内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发放,统一管理。社会统筹优待金除兑现义务兵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外,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也要给予适当优待。
为适应拥军优属的需要,各地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转入、优待金兑现结余等方式,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以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享受抚恤定补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困难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工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
进一步提高优抚工作社会化的水平。要大力抓好“爱心献功臣”和“一助一”志愿扶优服务工作,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